作者类

莫张

抽象性

该条试图辩称附合合同不符合自主概念,而自主概念是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基础,与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所依赖的相互性原则不相容。文章主题是建议附合合同中选择法律条款不产生效果(尽管该条款不一定无效),除非并直到另一方(准)有意义地同意或法院审查合同以得到守约者的真正同意该条建议并主张用“二次机会”法选择附合合同中的法律,以保护否则会受到不利影响的追随者利益。第二部分首先分析自主选择契约法并讨论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过程需要的互性第三部分侧重于单向加入合同假设,特别是内聚性“打包协议”,及其与契约选择法律基于互容自主不相容性第四部分对美国法院处理加入合同所使用的学说提出了批评性看法,重点是这些学说是否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在加入合同中选择法律时所应拥有自治权的问题,只要当事人真正表示同意。第五部分中,文章探讨为什么信徒应该有“二次机会”反对粘合选择法条款,以及如何行使“二次机会”。第六部分的结论指出,鉴于法律选择问题的独特性,应同合同其他部分分开处理。基本论点是,对附合合同而言,虽然一套新规则监督法律选择条款的时机可能尚未成熟,但信徒不一定坚持另一方的法律选择,而应给其第二次真正选择的机会,即同意或不同意。因此,作为一项通则,附合合同中选择法律条款应推定无效并因此不可执行 除非加入者真实同意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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