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性

短信驱动是一种危险活动,造成许多因分心驱动而发生的可避免事故许多州立法院响应正式禁止发短信和驾驶,但处罚远不如其他形式的分心驾驶,即醉酒时驾驶。发短信驱动程序可能对其行为负某些责任,发短信者一般不负任何责任。禁止接收者驱动器的短信驱动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更明显方法,而短信性质本身则需要两位个人参与,这表明文本发送者行为也应处理。

库贝特 v.最佳新泽西高等法院适当扩展潜在责任范围,不单指因发文和驾驶引起事故的驱动者,而且也指文本发送者库伯特控股背离了第三方侵权责任的传统概念,对远程发送短信者规定了新职责。上院判定Kuberts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追究远程发文者的责任,但认为,“如果短信引起事故,发文者可能负赔偿责任,但只有当发文者知道或有特殊理由知道接收者在驱动时会看到文本并因此分心时才能负赔偿责任。”库伯特s类hold提供实事求是方法 减少短信事件同时驱动并迫使社会重新研究驾驶器操作汽车时使用电子设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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