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允许广泛发现以来,这一制度一直是个失败。它极大地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痛苦,几乎没有平衡的好处。应该取消广泛的发现,使美国回到世界其他国家的明智做法。在托姆布雷而且伊克巴尔在美国,最高法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判决取消了发现。2015年对联邦规则的修订几乎没有解决剩余的主要问题。相反,应该在所有情况下取消广泛发现。
建议引用
乔治·谢泼德(2017)“仍然是失败:广泛的审前发现和肤浅的2015年修正案,”阿克伦法律评论:第51卷第3节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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