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篇文章讨论了一个拥有多元管辖权的联邦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补救问题,特别是在法律-衡平法的分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对于联邦法官来说,如何处理补救措施会带来棘手的问题,即适用何种法律。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权力分立、联邦制、陪审团审判的影响、法庭选择和对诉讼当事人的公平。因为,毕竟,选择联邦还是州的论坛不应该决定结果。此外,尽管有人呼吁消除股权的独特特征和要求,但股权的引力仍然存在。继续遵守公平原则是有价值的。联邦法官通过发展公平救济原则来培养公平的轮廓是有价值的,假设联邦法官是在基本州法律的实质范围内这样做的。这种微妙的平衡可能很难在所有情况下实现,但这个目标仍然是值得的。支持这一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与联邦法院对根据联邦法律产生的案件的公平救济原则的处理更一致。

最终,救济应当尊重潜在的实体法主张。补救措施应该与权利挂钩,尽管联邦法院可以提供州不可能提供的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如果搬迁者在联邦法院寻求公平的补救,需要自由裁量权和填补空白呢?联邦法院给予比州法院更广泛、更有力的公平救济是有历史依据的。本文考察了联邦法院在其他混合情况下的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空白填补现象。例如,当案件涉及州法律时,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辖权案件。联邦法官必须仅仅依靠州的教条、联邦的标准,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对联邦法院的判例、实践和制定衡平法与法律补救措施时的理想路径提供了见解。我提出了一种新的途径,让联邦法院保持历史上的平等权,帮助制定补救法,但应该尊重州法的实质原则,尽管联邦补救可能是结果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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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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