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学者们一直担心风险规避可能会对市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一些人担心规避风险的行为者会对重要知识产权法理论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最终阻碍创新。例如,规避风险的行为者可能经常选择获得相关法律实际上并不要求他们获得的权利许可。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无意中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因为他们规避风险的活动为法院制定关键的知识产权法理论提供了信息。

在这篇文章中,作为阿克伦法律知识产权学者论坛的一部分,我将着眼于风险硬币的另一面。特别是,我认为,早期阶段的公司,有时是后期阶段的公司,往往愿意承担重大的知识产权风险,以追求商业机会。通过为法院提供正面处理关键知识产权问题的机会,这些冒险活动实际上往往有助于抵消风险厌恶行为者的行为所带来的任何负面影响。我研究了为什么这两种类型的实体经常愿意承担知识产权风险的原因。我还回顾了一些例子,在这些例子中,早期和后期的公司都愿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诸法庭,从而对关键知识产权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这篇综述强调了几个原因,为什么早期阶段的公司比后期阶段的公司更值得信赖。因此,我将简要评估两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方法,以特别鼓励早期公司继续承担知识产权风险。

包含在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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