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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2年

抽象性

论文的目的是评价和比较法国和美国在高等教育方面启动的两项旨在促进民族-种族融合的战略特别是,我审查优先教育协议方案或CEP,这是一个创新平权行动方案,由法国精英大学之一Science Po于2001年实施,1997年由得克萨斯州在美国制定的德克萨斯10%计划

论文第一和第二节将介绍Po科学局和德克萨斯州代用策略出现的历史社会背景并需要在大学和研究生招生程序管理中加以考虑, 尽管我不同意美国社会进入后种族时代和法国继续以牺牲实现实质平等为代价庆祝平等原则的宣言(2) 只要法律允许考虑美国的民族和种族问题,只要实现平等教育机会和有意义地接受高等教育需要,就应保留这些民族和种族!3) 不存在允许明确考虑民族-种族因素的法律,如法国那样,应重新讨论修改相关法律问题,允许对这些分类进行明确审议,以促进制定有效的平权行动方法(4) 代用策略得到鼓励,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实现多样性并增加代表不足的民族和少数种族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还因为它们在政治上可接受并在法律上可行实现美法双方所述目标5 等创举方法应该实施,但重要的是在策略中建立一定的灵活性,不过分依赖这些策略,特别是当这些策略显然无法发挥作用允许高教机构接纳代表不足的民族-种族少数的“临界质量”。

与我分析Po科学局和Texas执行并维护我审查的具体招生计划时如何解决某些宪法问题相关联,我依赖每个国家选择的法律案例处理法国宪法问题时,第三节I审查法国高级法律咨询理事会所作的一项决定之一,即院委委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宪法序言和第一条、1789年人的权利宣言和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二和四节,我主要侧重于美国和对美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宪法1964年民权法第六编第601节,42 U.S.C.1981年案例布朗诉教育局,摄政者加利福尼亚大学诉巴克克,格鲁特诉布林格,Gratz v.布林格,Fisher诉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Hopwood v.得克萨斯州供我分析

研究美法民族融合策略第五和六节后, 我提出一些想法, 探讨这两个程序如何比较整体性、优缺点, 以及科学宝计划为美德州规划为法州提供的经验教训取用策略从人种-种族多样性目标和改善少数群体平等教育机会的角度讲是有用的,但由于两国特殊历史、持久社会-经济壁垒和悬殊以及每一国人种-种族关系状况等原因,单靠这些策略可能不足以完全实现这些目标。并服务于历史上代表不足的少数种族和民族和多民族并存:(1) 需要考虑民族和种族问题并维护或构建法律解决这一必要性和(2)代理策略设计师和提议者必须坚持结果透明性,以便如果未实现预期目标,则有可信基础对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出版物标题

坦普尔政治和民权公元前

卷积

22号

第一页

95

内含

宪法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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