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类型

文章

出版日期

6-1-2015

文摘

本文主要关注等待修改规则26 (b) (1), scope-of-discovery规定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提出规则26 (b)(1)将授权方获得的发现“任何非特权问题相关的任何一方的主张或辩护”如果这些信息也是成正比的需求的情况下,“基于枚举比例因素——“问题的重要性在行动,国家在争议,当事人的相对访问相关信息,双方的资源,解决这些问题的发现的重要性,以及是否提出发现的负担或费用可能超过它的好处。“文章认为,拟议的比例发现修正案,结合其他提议修改规则26 (b)(1),完成了移动,在联邦法院,从默认的自由哲学发现景观中没有违约或指导原则,除了一个开放式的比例。提出规则26 (b)(1)促进比例但缺乏规范的控制指标,指导比例决定,违约而不是一个平衡过程,提供最少的指导重点因素或重量给予因素之一。文章指出,法官决定的决策需要发现根据该比例标准的允许范围是在联邦法院的机构能力的界限,在三权分立的本能和要求规定授权法案,并可能降低顺从由于实体法在伊利教义。本文得出三个结论关于未决的比例标准的实现。首先,在做决定方面比例发现,法官应进一步规范偏好国会在案件和其他议员赞成法定索赔,还应该进一步权利否则在实体法。第二,法官应该表达背后的基本原理为了他们的比例决定,尤其,促进发展的法律关于发现的比例;比例提高上诉审查决定;比例决定和提供必要的灵活性,而揭示法院坚持规范性的偏好程度的国会议员和其他议员。第三,联邦规则制定者应该重新审视比例的问题发现和(1)提供更多指导关于应用程序的比例因素或(2)创建一个通用组发现过程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和补充的一般程序substance-specific选择实质性的赔偿协议。

出版物标题

审查的诉讼

体积

34

第一页

6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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